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凤启诉被告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凤启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申请执行人于占*与被执行人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卫建侠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邹**与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磐石春城宾馆健康权纠纷案再审裁定书
潘**与马兴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