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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农安县伏龙泉镇新阳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农安县伏龙泉镇新阳初级中学,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请求情况

异议人农安县**初级中学称,学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内现有余款126,082.87元,其中教师2015年4-6月三险一金71,622.00元、五名特岗教师4-8月工资50,000.00元。教师的三险一金,五名特岗教师工资的钱虽然在我校账户上,但是我校无权支配。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学校办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开支、不能偿还债务。因此,我校被冻结账户内余款不能用于赔偿申请执行人。此外,我校已于2015年3月10日向贵院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为申请执行人王**索要赔偿金,不存在赖账问题。故申请贵院解除对我校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异议人伏龙**中学仅有一个银行账户,即本院冻结的账户,账户中余额主要为教师三险一金、特岗教师工资、生均经费(办公经费)。2015年2月10日,即我院冻结该账户之日,该账户内有余款126,082.87元。2015年4月22日,异议人将教育局拨付的52,000.00元生均经费,垫付了学校教师4月份的三险一金(35,000.00元)和特岗教师4月、5月的工资(20,000.00元)。2015年5月,异议人将教育局拨付的20余万元的特岗教师工资提取了2万余元用作办公经费……由于学校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拨款,截止到2015年6月4日,剩余款项异议人无法明确每项款项的具体数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伏龙**中学仅有一个银行账户,即本院冻结的账户,账户中现有余额252746.71元,主要为教师三险一金、特岗教师工资、生均经费。由于学校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拨款,而是将款项互补,学校提供的证据又无法明确证明余款中每项款项的具体数额,余额具体为何款项无从查证,本院此案执行此款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执行人农安**新阳中学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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