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闯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原告承担125.00元,退回原告125.00元。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申请执行人于占*与被执行人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卫建侠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申请陈**侵权执行裁定书
王**被告林*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张**与被执行人盖天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田诉被告冀东水**任公司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