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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王**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闯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原告承担125.00元,退回原告125.00元。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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