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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被执行人盖天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盖天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盖天宇不服,上诉于吉林**民法院。吉林**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由执行员王**承办。本案执行标的额73,699.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在前述法律文书规定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核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盖天宇有工资收入和房屋一处,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分别予以查封和冻结。后经本院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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