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舒执异字1号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张**称,我院(2014)舒*执裁字第4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玉米除去500斤外其余全是张**的,错误查封极易造成异议人的损失,请法院立即撤销(2014)舒*执裁字第478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已向申请执行人薛**履行相关给付义务,异议人张**向我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张**撤回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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