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蛟诉被告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蛟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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