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姜*、苏*、谢**、白**、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姜*、苏*、谢**、白**、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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