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姜*、苏*、谢**、白**、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王**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姜*、苏*、谢**、白**、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被执行人盖天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磐石**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邹**与磐石**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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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异字1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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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倪**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