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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