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吉林**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吉**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民法院(2014)吉**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