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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郑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魏*的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4年5月29日晚,原告女儿魏**因琐事到被告何*娘家(何广志家)理论并发生争吵被人劝回,原告听说后与其女儿再次到何广志家,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后,原告受伤倒地,入住双**心医院,诊断为:u0026ldquo;脑震荡、头部头皮挫伤、高血压、腔隙性脑梗塞u0026rdquo;。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4647.90元、误工费890.34元、护理费1328.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7717.02元。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那木派出所对原告魏*、魏某某、付某某、李**的询问笔录。2、魏**受伤的照片。3、住院医疗费票据、病例、用药清单。4、交通费票据。5、王**证实材料,证明打仗时她没在现场,去时原告已躺在地上。被告为证实自己没有打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证人赵某某、洪某某、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原告及其女儿魏**到被告娘家骂人,双方发生了争吵,被告没有打原告,原告魏*三年前患脑血栓,付某某、是原告亲属。2、双辽市**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原告与付某某、李**是亲属关系。3、那木派出所对原告魏*、魏某某、付某某、李**、何*某的询问笔录,何*某证实被告没有击打原告头部。4、证人何*某某、丛某某出庭证实是原告父女先到被告娘家骂人,被告何*没有打原告,是原告自己倒地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所受伤系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魏*、魏某某是父女,二人在那木派出所的询问陈述不予采信,但证人付某某、李**均陈述原告在被告娘家争吵时被被告打伤。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何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证人何某某、丛**当庭证言,但何**是被告的父亲,何某某是被告的爷爷、丛某某是被告的婆婆,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赵某某、洪某某、王某某的证实,因证人没有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且王某某同时也给原告出具了证言,二份证言矛盾,故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对用药清单治疗的病症及费用进行鉴定,后又放弃了鉴定。原告于当日入双**心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u0026ldquo;脑震荡、头部头皮挫伤、高血压、腔隙性脑梗塞u0026rdquo;,花医疗费4647.90元,交通费300元。原告请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交通费应适当保护。综上,因原告父女先到被告娘家发生争吵,而引起了纠纷,原告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原、被告负同等责任为宜。遂判决:被告何*赔偿原告魏*医疗费4647.90元,误工费890.34元,护理费1328.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7517.02元u0026times;50%,计3758.51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即付。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一、上诉人没有打被上诉人,那**出所对此案没有立治安卷,也没有进行过任何调查,连上诉的人的笔录也没有取。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不承认原告是受伤倒地,上诉人陈述是被上诉人自己倒地的,原审认定u0026ldquo;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后,原告受伤倒地u0026rdquo;为无争议事实错误。三、原审对被上诉人提供的那**出所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予以采信错误,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李某某、付某某均没有到庭却对该证言予以采信,而对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却不予采信,且一审时上诉人提交了李某某和付某某为被上诉人亲属的证明,原审判决中对此证明没有体现。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魏凯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适当,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u0026ldquo;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u0026rdquo;就本案争议来讲,上诉人在事发当天到被上诉人家理论,双方发生口角,虽上诉人否认打了被上诉人,但从被上诉人当天即入院治疗,诊断包括脑震荡、头部头皮挫伤来看,结合那木派出所的公安询问笔录,可以确认被上诉人的伤系上诉人所致。上诉人虽提交律师询问的证人笔录及何某某等证人证言,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反驳主张,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何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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