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2013)东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东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
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王**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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