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崔**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职权划拨了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石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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