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崔**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职权划拨了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石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