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敦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王**与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段**与李**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尚**、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何*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付**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高**与兰海魁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