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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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