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刘**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段**与李**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庞**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何*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付**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高**与兰海魁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闫**与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麻**与姜**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