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敦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石**与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徐**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段**与李**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庞**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