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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一(民)初字第6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方**系邻居。2013年11月20日下午16时51分许,双方因方**违章搭建发生纠纷,致李*右肩、腕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李*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方**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12.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要求方**书面向其赔礼道歉。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方**作为邻居,理应和睦相处。方**因违章搭建并致伤李*,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李*亦应冷静对待。具体赔偿数额依据相关证据及案情伤情由法院酌定。至于李*要求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医疗费1,280元;二、李*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后,方*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搭建的顶棚是历史遗留至今,是为了防止二楼以上居民乱扔垃圾搭建的,并不是违章搭建,不存在安全隐患;被上诉人受伤并不是上诉人的责任,是其自己敲砸木门用力过度造成的,而且打架是双方行为,被上诉人因自身的过错致自己轻微伤应当自负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称:上诉人的顶棚确实系违章搭建,是为了方便其经营,物业公司和居委会曾多次劝阻;被上诉人事发当日并不存在暴力砸门锁、态度恶劣等情况,受伤是上诉人抓被上诉人的手才导致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因方**违章搭建引发,该事实有物业公司所作的《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及双方当事人原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方**上诉否认上述事实,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李*因未冷静对待方**违章搭建,与方**发生纠纷进而导致自身受轻微伤,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原审判决酌情减轻了方**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方**以李*受伤系自身原因导致,要求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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