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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孙某某、钱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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