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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钟**,二审被上诉人熊**、上海维**备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本案中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都是由被申请人决定的,由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工具,因此双方是雇工关系,法院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是错误的。同时,发生意外是因为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所需敲除的墙体不是房屋原来的墙体,自己在敲墙过程中没有违反惯例,不应承担35%的责任,法院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于法无据。据此,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钟**辩称,其并不认识黄**,黄**是熊**叫来的,其与对方只是承揽关系。根据安全常识,敲墙都应该从上往下进行,黄**受伤就是因为从下部开始敲造成的。其同意法院的终审判决,要求驳回黄**的申请。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熊**述称,其与黄**之间不存在承揽关系,是钟**让其叫黄**到涉案工地上干活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以其与钟**构成雇工关系为由,要求钟**承担其受伤后的损失。但根据一审及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黄**等人系接到熊**的通知后一起进行敲墙工作,工作内容明确,自带工具,同工同酬,也没有指定负责人,故一审及二审认定双方仅构成承揽关系并无不当,黄**以其在整个过程中提供的是劳务,工作时间及地点均由钟**确定为由认为双方是雇工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缺乏依据。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系承揽关系,且黄**在工作中有疏于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情节,调整各方分担黄**因伤所致损失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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