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其于2012年8月23日上午在乘坐北嘉线公交车下车时被胡**撞倒而受伤,伤情经鉴定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XXX伤残。其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40%的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有失公正。且本案审理中,被申请人胡**提交的证据都是假的,法院应追究其提供假证的法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改判己方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北嘉线公交车前门的监控录像查明以下事实:车辆快靠站时,王**从座位立起,行至车辆前门等候。车辆靠站停稳后车门开启,两扇车门均有扶杆。王**右手扶车门边侧,从前门靠右侧下车,在其左脚迈向地面的下车一瞬,胡**从前门靠右侧跨步上车,王**左手肘与胡**左肩膀发生碰擦,王**遂倒向站台摔倒在地,胡**即下车。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了王**受伤的起因、过程、结果及双方的主观意识,酌情确定了王**和胡**在本起事故中应负责任的比例。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所酌定的赔偿责任份额并无不当,遂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一、二审均已充分阐述,本院不在赘述。现王**申请再审所称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