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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上诉人张*、陈*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陈**和上诉人张*、陈*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和上诉人张*、陈*自愿撤回上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和上诉人张*、陈*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1.61元,减半收取590.81元,由上诉人陈**负担295.41元,张*、陈*负担295.40元。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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