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上诉人张*、陈*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陈**和上诉人张*、陈*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和上诉人张*、陈*自愿撤回上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和上诉人张*、陈*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1.61元,减半收取590.81元,由上诉人陈**负担295.41元,张*、陈*负担295.40元。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