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浦**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0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上海浦**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0元,由上诉人**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