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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王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3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王*为出租方(甲方)、王**为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的602室,租赁期限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等内容。2013年8月26日23时许双方为王**提前退租事宜发生争执,王**并因此报警,警方到场后对双方进行调解,王*同意王**次日搬走后退还王**1,482元。次日早上,王**自行搬离602室房屋。同日15时许***至仁**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中指元节指骨基底部骨折。2013年8月28日王**向花**出所报案,称被他人殴打。同日,花**出所对王**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王**在笔录中陈述:“我于2013年6月2日起租住在602室,房东叫王*,我在入住期间多次通过短信和电话联系王*,称其出租的房屋是群租房,……8月26日23时许,王*的丈夫在我的房间门口说我威胁他,并且开始恐吓我说要杀掉我之类的,我和他大概争论了30分钟,……23时30分许,王*到了出租房,……随后王*恐吓我说要把我扔到黄浦江之类的,……这个时候王*的丈夫走到出租房外面去接电话,他刚走到出租房门口时,王*就冲上来殴打我,她用两只手企图打我的上身,我就用双手挡,她胡乱挥舞双手打我,大概持续了30秒后被其他3个租客拉开。……我被打了之后感到右手食指很疼,左手中指上出现了淤血,……我在23时32分报了警,警察到了之后询问了简要情况,并且想要调解我和王*夫妇的纠纷,后来王*夫妇承诺退还给我房租和押金共1,500元左右,只要我第二天早上收好东西,把钥匙还给王*夫妇,他们就退钱给我。……我8月27日早上就搬离了出租屋,我把钥匙留在我房间的桌子上,我没有问王*夫妇要退款,因为我觉得这个处理结果我不满意,我27日直接到花**出所准备报警讨说法,因我的左手中指一直很疼,警察就给了我验伤单让我去验伤,验伤后医生说我左手中指末节底端骨折,以后可能一直会有些变形。”2013年8月30日花**出所对王*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王*在笔录中陈述:“2013年6月初王**住进我出租的602室房屋,这是个群租房,……6月14日开始,她发给我短信,短信内容大概是说我的出租房不好,有各种问题,从那天起就一直发短信给我抱怨房屋的质量问题,并且经常把客厅里冰箱的电源开关关掉,其他房客和我反映情况,我有联系她说如果不愿意继续入住就把房子转租给别人,但是她一直不愿意自己转让,只是想让我退她钱。……8月26日21时30分许,我让我的老公吴*到出租房去找王**,和她沟通,我老公过了一会打电话叫我到出租房去,22时许我到了出租房,……我见面就直接对她说我无法与她沟通,实在没法解决我们分歧的话就报警好了,期间她一直在对我说一些出租屋的质量问题,……于是她报了警,期间我老公和我都没有和她有肢体冲突,只是有对话。我们当着警察的面协商,最后决定我8月27日退给王**1,482元,王**要在8月27日搬走,……8月27日上午我老公去出租屋看看王**是否搬走,发现她已经搬走了,后来我打电话给她问她怎么没有退她钱就走了,她说她要去验伤,我就挂掉了电话。”同日,花木街道“两个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一份,载明:“申请人姓名(甲方)王**,申请人姓名(乙方)王*,……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2013年8月26日21时30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弄**号602室,甲乙双方因租房押金问题引发纠纷,后双方有肢体冲突,2013年8月30日花**出所将这起治安案件委托花木**解委员会。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调解不成),2.双方愿意通过法院解决,3.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2013年9月,王**向原审起诉要求:1、判令王*赔偿医疗费626.30元、交通费366元、误工费18,000元、律师费5,000元;2、判令王*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原审法院审理中,承办人至花**出所调取了602室其他租客文*、李*的询问笔录。文*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我是租住在602室的租客之一,2013年8月26日22时许,我正在租住的其中一间屋子里休息,听到外面有吵架的声音,于是我打开门去看,我看到是房东和我隔壁的女租客就她经常无故把电闸等设施关掉的事在交涉,于是我就一直站在门口看着,他们两人交涉了很久,都没有结果,后来房东的老婆来了,也和那名女子交涉,一直持续了很久,之后那名女租客报了警,民警就来了,民警到场后我就回自己房间了,……整个过程中房东和女租客两个人只是说话比较大声,最多只有用手指指对方的情况,没什么肢体冲突,后业(来)房东老婆来了之后,也就是用手指指点点的样子,没有肢体接触。”李*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我租的房子是602室,这是个群租房,……近一个月来,我发现我们的房间经常断电断网,后来我就留意了一下,发现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女房客人为关掉电源,我问她为何这么做,她说别的房客会打扰她,我也劝过她可以和房东沟通一下,不要影响别人的生活,后来还是没有改善,我和其他房客也不能和她正面冲突,就和房东联系,希望房东过来处理一下。我们的房东是一男一女两夫妻,他们大概是8月26日22时30分过来的,过来之后就开始和那个女房客沟通,我们其他几个房客就是在旁边听着,女房客的意思就是说她租房之前房东跟她说的情况和实际居住条件不符合,租住的人太多,对她的生活有打扰之类的,要求房东退钱,房东的意思就是希望女房客可以转租或者房东找到下家之后再结算退钱给她,后来双方没有沟通好,就开始吵起来,双方都用手指指点点,但是没有接触到对方身体,这样大概吵了快一个小时,那个女房客看问题解决不了就打110报警,民警来了之后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后来也达成口头协议,就是女房客第二天搬走,房东把房租和押金退还给她,……当天双方没有动手打人,就是吵得很激烈。”

王**表示,对两租客的询问笔录真实性无异议,但两租客陈述其与王*未发生肢体冲突的内容不属实。肢体冲突的时间很短暂,根据王**询问笔录的描述只有30秒,可能两租客也未注意。两租客承租王*房屋,与王*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敢得罪王*,系在偏袒王*。两租客称王**经常拉电闸,为此与王**交涉过,可见两租客对王**有意见,故不能以中立态度进行陈述。两租客应当出庭作证。无论两租客如何陈述,王*已经在调解协议中自认与王**发生肢体冲突。租客在笔录中也陈述王**、王*发生激烈争吵,根据常理,在激烈争吵中发生肢体冲突可能性是很大的,争执结果系王**受伤,因此,王**受王*殴打致伤符合常理。

王*表示,对两租客的询问笔录无异议,两租客陈述情况属实,其和王*之间只是发生争吵,也有互相用手指来指去,比较激烈,但并未发生肢体接触。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王*各自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双方对有无发生肢体冲突陈述不一,但根据602室其他两名租客文*、李*的询问笔录,两人均陈述王**、王*只是发生争吵,并未发生肢体接触,两名租客作为纠纷的现场目击者,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所作的陈述更符合客观事实,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予采信。虽然调解协议书中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记录双方有肢体冲突之内容,但协议书同时载明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愿意通过法律解决,可见上述记录并未得到王*的认可,亦未经过相关部门核实确认,王*主张该内容系根据王**陈述记录,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及可能性,法院予以采信。此外,事发于2013年8月26日22时至23时许,而王**于次日15时许至医院就诊,且王**次日早上自行搬离,不能排除王**在事发至就诊期间因其他原因导致受伤。鉴于王**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系王*殴打王**致伤,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诉讼保全费334元,共计627元,由王**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王**不服,上诉坚持原审时的诉请,认为其受伤系王*所致,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王*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就双方当事人是否发生肢体冲突,即上诉人王**的受伤是否为王*所致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对此原审法院已作充分的分析和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重复。上诉人虽坚持原审时的主张,但其在二审中并不能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86元,由上诉人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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