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金*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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