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郁勇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元,由被告郁勇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刘**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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