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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郁勇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郁勇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元,由被告郁勇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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