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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宋**与被告阮胜敏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宋**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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