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林云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需进一步补充证据,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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