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偶德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双方已庭外和解,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张**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桑**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常**机械厂与朱**、常州**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辜**与辜**、雷建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与胡**、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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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与被告鲍飞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林云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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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江苏长**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