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一)一、二审认定的张**医疗费数额错误。1.张**已经提交了在朱*诊所医治的收款凭证及病历,能够证明治疗费用。孙*对此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亦未申请鉴定。2.虽然张**向朱*门诊支付的医疗费系双方协商确定,但医疗费已经实际发生。而孙**是在南通**医院治疗,与张**的治疗地点及方式均不一致,一、二审参照孙**的医疗费酌定张**的治疗费,明显不当。(二)一、二审未支持张**的误工工资请求错误。张**系无固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还查明:一审审理中,法院就张**的治疗费问题向江苏省**民法院法医进行咨询,法医认为:通过比对张**与孙**受伤的情形和程度,张**的伤总体相当于孙**的四分之一。

还查明:根据张**提供的2012年7月-9月的工资结算单,其在南通市医用卫生材料厂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在朱*诊所治疗属实,其也提供了由朱*诊所出具的费用发票,但未能提供具体的用药明细清单,导致对方当事人孙*无法审核用药的合理性及关联性。故张**对在朱*诊所治疗费用举证不足,亦未申请鉴定机构对该项费用鉴定确认。一、二审为保护张**的利益,根据张**受伤的情形和程度,征询法医的意见,参照与张**同时被汽油瓶烧伤的孙**在南通**医院治疗的费用,酌情支持张**在朱*诊所治疗费用6221元,并无不当。

张**提供的在南通市医用卫生材料厂上班的工资结算单,能够证明张**有固定工作。张**要求孙*赔偿其误工工资损失,应当提供其受伤治疗期间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据。由于张**未能提供该证据,一、二审未支持张**该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