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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道桃园老年公寓、张**与南京市**道桃园老年公寓、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桃园老年公寓(以下简称桃园老年公寓)因与被申请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终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桃园老年公寓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以江**院诊断张**腿部损伤属于烫伤为依据,不同意申请人对张**的腿部损伤是否为烫伤进行司法鉴定,是错误的;2、二审法院没有同意申请人对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答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一、二审法院没有对张**的腿部损伤为烫伤进行司法鉴定妥当性问题,经查:张**在入住桃园老年公寓后,被家人带至医院就诊发现腿部有损伤,经医生诊断为烫伤,医院根据该诊断治愈该损伤。申请人虽然在一审中申请对损伤是否为烫伤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亦委托南**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但南**大学司法鉴定所认为无须鉴定,并退回案件。一、二审法院通过法庭调查,根据张**的病历资料及损伤的具体情况,以及张**在桃园老年公寓期间使用了电暖宝取暖的事实,确认张**的损伤为烫伤,证据充分。该事实并非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方能查明,故申请人提出一、二审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腿部损伤是否为烫伤进行司法鉴定是错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没有同意其申请对张**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是错误的申请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通过调查,确认判决治疗费与治疗烫伤有关,并无鉴定之必要,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桃园老年公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南京市**道桃园老年公寓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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