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韩*、万**因与被申请人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韩**、韩*、万**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韩*、万**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韩**、韩*、万云华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