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韩*、万**因与被申请人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韩**、韩*、万**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韩*、万**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韩**、韩*、万云华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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