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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终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李**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李**在纠纷发生的当晚没有辱骂徐*,但徐*辱骂、殴打了李**。李**只是在纠纷发生的前天不指名地对乱倒粪便的人进行了指责、辱骂。徐*的两个证人也乱倒粪便,其证言不应采信。李**没有过错,一、二审判决李**承担20%的责任错误。(二)一、二审判决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明显错误。医院给李**开出51天病假,一、二审却只判15天误工费。李**仅挂水就达10天,一、二审却认定不需要护理。李**主张1500元营养费,一、二审只支持105元。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李**应否在案涉纠纷中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李**在2013年8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白鹭洲派出所对其的询问中称:2013年8月26日晚7时30分左右,徐*前来责问李**骂谁,并承认小便是其所倒,扬言李**骂其就打李**,明天还会继续倒,后来李**就骂徐*。两个邻居过来拉架,徐*打了李**。徐*的证人季*也在一审中作证称其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看到李**在骂。因此李**关于双方发生纠纷时其未骂徐*的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李**因辱骂徐*而激化矛盾,导致本案纠纷升级,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误工费问题。案涉纠纷造成李**头面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挫伤,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李**误工期限为15天并无不当。

关于营养费问题。李**主张1500元(30元/天u0026times;50天)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依据其伤情酌定为105元(15元/天u0026times;7天)并无不当。

关于护理费问题。李**的伤情达不到因伤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且李**也未提供其伤后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其关于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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