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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胡**、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胡**、孔**、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理由:1.原审认为李*有“言语攻击”、“曾持刀”的过错行为并认定李*自负50%的责任,无事实依据。2.孔**在双方纠纷中参与拽门、砸门行为,其应一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误工费计算标准应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经计算误工费应为814.15元(42452元/365天×7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根据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出所调取的李*、胡**、丁**、孔**、胡**的询问笔录与双方当事人到庭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顾及邻里关系进行协商、冷静处理,反而相互猜忌、引起冲突,导致矛盾激化并造成轻微人身损害,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原审判决酌定双方各负50%责任并无不当。2.李*主张孔**在双方纠纷中共同参与拽门、砸门行为,仅是其单方陈述,孔**未予认可,李*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审判决驳回李*对孔**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3.李*在一审法院询问其有无误工证明时陈述“没有,自由职业,帮亲戚打工,不愿意说打工地点。没有证据”,故李*未能证明其实际工作状况及收入情况,原审法院按其无业状况,酌定参照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计算其误工损失为505.17元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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