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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有限公司、江苏武**限公司与常州市**有限公司、江苏武**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武**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常*终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华**司申请再审称:(一)无证据证明华**司需要承担塔吊倾翻的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先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不在用人单位可以追偿的范围。一、二审判决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抚恤金287040元等都纳入武**司可以追偿范围,适用法律错误。华**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依据。武**司租赁华**司一台Q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塔式起重机在吊运模板的过程中回转上支座和回转塔身的连接处发生断裂,塔帽、吊臂及平衡臂与塔身脱离,驾驶舱向前倾翻90度左右,司机夏**从驾驶室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授权,常州市武进区安监局联合区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住建局等部门,并特邀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宙公司),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经过、原因、责任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于2012年2月18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1.事故塔机共有回转支座上3个连接头和回转塔身上1个连接头断裂,其中3个断裂口为新裂纹,但东南角断裂口有约40%的陈旧裂纹;2.事故发生时不存在超载;u0026hellip;u0026hellip;。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原因:1.保养维护不到位,塔机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塔机回转上支座和回转塔身的东南角连接处断口有约40%的陈旧裂纹,该陈旧裂纹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塔机的承载能力,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武**司与华**司签订的安全协议职责不明,责任不清,对事故塔吊疏于管理,把关不严,维护保养落实不到位,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和处理建议明确:本起事故是一起塔机存在陈旧裂纹故障,而使用单位和专业管理单位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武**司作为使用单位,对塔吊的使用把关不严,审查不细,日常保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领导和管理责任;2.华**司对事故塔机管理有疏漏,把关不严,维护保养落实不到位,对塔吊存在问题部位检查不细,观察不周,没有及时发现陈旧裂纹并消除隐患,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责任。2012年4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武**(2012)28号关于同意莱蒙城新城市广场工地塔吊倾覆事故结案的批复。

华**司虽对事故调查报告不服,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报告对事故原因、责任的认定,故一、二审依据该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认定相关事实依据充分,不存在证据不足问题。

(二)关于适用法律问题。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华**司系共同侵权人,理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武**司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华**司追偿。华**司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不在追偿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华**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常州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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