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与刁海中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64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滁州**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