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2014年12月31日与烟台**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为烟台**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但原告拒绝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现已丧失主体资格,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