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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