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尹*香诉被告杨**、栾传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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