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山东昆**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昆**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7元,减半收取2409元,由原告张**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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