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迎春诉被告都兴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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