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苏维花与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烟牟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