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刘*、烟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烟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对被告刘*、烟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7元,减半收取2448元,由原告田**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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