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丛龙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三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曲庆志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世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贺**与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山东**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尹**与杨**、栾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烟台新**限公司、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