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丛龙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丛龙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三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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