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宝*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沙河崖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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