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韩**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王**与包**、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沙河崖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与栾**、栾**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刘*、烟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丛龙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关国才与朱**、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高陵镇**委员会健康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烟台新**限公司、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贺传晓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