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贺传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传晓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对被告贺传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四日
王**与丛龙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贺**与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山东**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尹**与杨**、栾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烟台新**限公司、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邹*、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