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徐**与山东**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尹**与杨**、栾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烟台新**限公司、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夏**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与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邹*、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