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