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加强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王*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或提出被执行人李加强银行存款2389.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物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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