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魏一斗与宋*一案执行裁定书
吴**与曾现成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彭**一案执行裁定书
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董**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温金星、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唐**、袁传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