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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