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1071号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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