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1071号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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