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丁*占、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双河集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王**、王**与杜**、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王*、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宗**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与孟*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